陳海帆陳麗敏涉私薦親屬案

廉署:未違反法律規定
18/0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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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檢察長何超明於2016年因被控多項罪行在終審法院出庭應訊時,曾指檢察長辦公室有多名官員親屬任職,更表示特區政府前任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及現任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均曾透過電話向其推薦親屬進入檢察長辦公室工作。廉署已完成有關官員推薦家屬入職檢察長辦公室的調查並發布結果。

廉署在新聞稿中指出,陳麗敏的弟弟陳樂其以及陳海帆姐姐陳海燕分別於1999年及2008年經何超明批准入職檢察長辦公室,經分析後廉署認為,由於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規定,檢察長可自由任命符合法規所列的工作人員,且當時有關中央招聘的法律制度尚未建立,因此檢察長辦公室的有關聘用並未違反法律規定。

廉署指出,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通則》規定,主要官員應防止利益衝突,不得直接或間接利用官方地位牟取個人利益;《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規定,擔任領導官職者應堅守其個人行為不會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或所服務的部門或實體的形象造成負面的影響。

而根據廉署的分析,1999年時陳麗敏的身份是候任行政法務司司長,2008年時陳海帆的身份是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主任,當時上述法規仍未生效,並無其他法律對候任主要官員或公共部門領導的行為操守訂定特別的規範,即便是能夠證實二人曾經做出過有關的推薦,也難以適用《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有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所應遵守義務的規定追究其紀律責任。

(編輯:李倩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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