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局前副局長涉貪案宣判

濫權及違反保密義務罪不成立
20/0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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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陳姓前副局長,涉嫌瀆職案下午宣判,初級法院裁定,由於沒有客觀及主觀證據,證明時任文化局副局長的陳某,向胞弟洩露投標資料,而令胞弟公司中標,故判處陳某,及時任顧問高級技術員的次被告李某,「濫用職權罪」及「違反保密義務罪」不成立。

不過,主審法官認為,陳某作為高級官員,卻以公務繁忙為由,兩次未有履行義務,更新財產申報,觸犯兩項「資料不正確罪」。考慮被告初犯,犯罪後果不嚴重,但犯罪意圖明顯,准以罰金代刑,科處罰款42萬澳門幣。

案情指,被告在2008年,擔任文化局副局長期間,其胞弟參與文化局,有關中央圖書館及鄭家大屋維修的工程招標,但他在未有利益申報下,多次出任評標委員會主席,另又違反保密義務,向胞弟洩露其他投標者的報價,令胞弟公司中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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