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會討論《輕軌交通系統法法案》

輕軌公司監察人員不被付予公權力
02/0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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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早上討論《輕軌交通系統法》法案。)

(黃顯輝引述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的期望,希望五年後由大部分澳門人員管理輕軌系統。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早上討論《輕軌交通系統法》法案。政府經聽取委員會意見後,認為有關刑事規則可援引《刑法典》規定,故把原文本的66條條文刪減至47條。早前委員會憂慮將公共當局權力付予私人公司監察人員,在最新文本中政府接受委員會建議,監察人員將不被付予公權力,但仍有一定權力維持秩序及安全。

此外,文本規定行政長官可將輕軌運營權以公共服務制度作出批給。主席黃顯輝表示,如此法案獲得通過,原則上行政長官可按法律批給予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但委員會亦關注例外情況,如將運營權批給政府部門,此法案的監管和處罰條文等,是否同樣適用政府部門?政府表示將會研究及優化有關情況的條文。

按照行政法規規定,公司資本額為澳門幣14億元,當中澳門特區佔96%,工商基金佔3%,科技發展基金則佔1%。由於政府已和港鐵簽訂五年輕軌服務合同,黃顯輝稱,若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獲批經營權後,將取代政府在合同中的主體地位。他又引述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的期望,希望透過五年購買服務的過渡期,可讓澳門員工適應輕軌運作,五年後由大部分澳門人員管理輕軌系統。

(編輯:孫渝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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