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續審職介所法案

定義上刪除「代辦手續服務」
12/0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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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上刪除「代辦手續服務」

(政府代表稱,會尊重服刑人士重返社會,而條文是參考《房地產中介法》中的規定。)

(黃顯輝(左)稱,有關的工作文本主要內容已回應委員會去年8月提供的意見。

澳門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今日(12日)繼續細則性審議《職業介紹所業務法》法案,澳門勞工局局長黃志雄等政府代表等列席會議。會後委員會主席黃顯輝稱,今年2月政府已提交第二份的工作文本,3月委員會隨即針對新文本內容進行審議。

會後委員會主席黃顯輝及秘書崔世平向一眾傳媒總結會議內容。黃顯輝稱,有關的工作文本主要內容已回應委員會去年8月提供的意見。新工作文本已刪除「職業介紹所業務」部分的定義,由原本的「職業介紹所業務」是指任何方式提供職業介紹、招募僱員或代辦聘用外地僱員手續服務,現新文本建議修改為任何方式提供職業介紹及招募僱員,刪除了「代辦聘用外地僱員手續服務」的定義,黃顯輝引述政府代表解釋稱,代辦手續並非職業介紹所專門業務,日後亦不影響職業介紹所為僱員續提供協助代辦手續、草擬有關的活動合同、前往政府部門辦理有關的聘用許可手續等工作,與現時的其他實體機構共同提供相關的業務。

原文本建議,申請人需具有執業的適當品行,如被確定為裁判判處三年或以上的的徒刑,則不能申請牌照,會上有委員問及上述條文對服刑人士重返社會的政策相不相符,政府代表則稱,會尊重服刑人士重返社會,而條文是參考《房地產中介法》中的規定。

另外,新工作文本增新部分條文,包括職業介紹所是有義務向僱員提供相關的生活資訊以讓其適應融合當地的生活;因《勞動關係法》所引致的事故及糾紛時,應服務使用者要求介入並協調解決僱主及僱員之間的問題;配合主管部門處理因《勞動關係法》所引致的事故或糾紛,委員會認為上述條文較為概括,不夠細緻,欠缺具體的處罰制裁規定,期望政府可進一步的解釋。

(編輯:孫渝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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