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山街五金鋪縱火案被告二審獲減刑至9年
20/0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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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山街五金鋪縱火案被告二審獲減刑至9年
墨山街五金鋪縱火案被告二審獲減刑至9年
墨山街五金鋪縱火案被告二審獲減刑至9年

墨山街五金鋪縱火案,50多歲裝修工人被告上訴,獲中級法院改判監禁9年。

案發於2017年年中,被告與五金鋪女東主關係惡化,在同年12月19日到上述店鋪內與被害人就兩人感情事進行理論,由於被害人拒絕,被告便在店鋪內取來多罐天拿水,並將天拿水灑在店鋪內四周及潑向被害人,隨後點燃,企圖縱火將被害人燒死及將其店鋪燒毁。被告的上述行為,造成被害人全身多處大面積I-III度燒傷,並對其身體完整性造成嚴重傷害;案發後,經消防局調查證實上述事件造成商業建築物一級火警。

初級法院於2018年10月4日作出合議庭裁判,裁定被告一項殺人未遂及一項造成火警、爆炸及其他特別危險的行為罪名成立,判罰單一刑期11年。被告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指出裁判因「欠缺理由說明」而存有無效的瑕疵,以及存有「審查證據中的明顯錯誤」及「錯誤適用法律」等瑕疵,同時要求特別減輕刑罰。

合議庭指出,由於殺人罪和造成火警、爆炸及其他特別危險的行為罪兩者所保障的法益明顯不同,因此,被上訴裁判認定兩者之間為「實質競合」的關係並分別判刑是正確的;另外,根據庭審記錄及訴訟外自認等文件,被告已向被害人支付了250萬澳門元的賠償,因此,合議庭認為就殺人未遂罪和造成火警、爆炸及其他特別危險的行為罪分別判處被告7年徒刑和5年徒刑更為適合。兩罪併罰,決定改判合共監禁9年。

(編輯:麥敏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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