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瀆職案終極上訴得直

獲撤銷定罪判刑 不作重審
26/0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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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撤銷定罪判刑 不作重審
獲撤銷定罪判刑 不作重審

香港前行政長官曾蔭權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定罪提出終極上訴,終審法院今(26)日裁定,曾蔭權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和刑期,不作任何重審命令。

據香港傳媒報道,終審法院5名法官一致裁定,曾蔭權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定罪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及判刑。法院頌下33頁判詞,指「明知故犯」在案情中富有爭議,認為原審法官就這個元素的指引不足。判詞提到,原審法官指出「明知故犯」可理解為「有意」,而終審法院認為,當決策者已考慮是否需要披露當中利益,已是無忽視披露責任,只是不知道或不認為在有關情況下有責任披露,不能稱為「明知故犯」,又指即使不披露的決定本身是錯誤,都不等同「明知故犯」及隱瞞。

判詞又提到,原審法官在「嚴重性」的指引亦有不足,指由於本案未能確立貪污一事,所以在評估曾蔭權偏離職責的性質、程度和可能導致的後果時,便必須考慮他不申報的動機、有甚麼必須披露,以及不披露的後果,但原審法官無在指引中,妥為分析這些問題。判詞表示,由於曾蔭權已服刑完畢,重新審訊並不符合公義要求,因此不作任何重審命令。

曾蔭權2015年被控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之後被加控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控罪指他在2010年1月至2012年6月擔任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主席期間,參與行政會議就雄濤廣播聲音牌照申請的決定,未有申報或披露他與雄濤主要股東黃楚標洽租對方在深圳東海花園的單位。

高等法院陪審團於2017年初裁定曾蔭權其中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囚20個月。曾蔭權去年7月上訴被駁回,但就獲減刑至12個月,今年1月刑滿出獄。

(編輯:梁翠婷 李倩瀅)

(終審法院裁定,曾蔭權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定罪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及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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