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訂定儲油庫汽油油汽排放標準

如違反可科處最高30萬元罰款
27/0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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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違反可科處最高30萬元罰款

行政會完成討論《儲油庫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設施管理規定》行政法規草案,建議訂定儲油庫於汽油儲存及裝油過程中所產生的揮發性有機物(即汽油油氣)的排放標準。同時,儲油庫必須完善汽油儲油罐,裝油,汽油油氣密閉收集系統,以及汽油油氣回收處理裝置等方面的設施及其管理。

草案建議,儲油庫的所有人須每12個月向環境保護局提交一份具備與檢測相關的實驗室能力認可證明的機構所發出的檢測報告。

草案又建議,環境保護局具監察職權。儲油庫如違反空氣污染物排放澳門幣20萬元至30萬元罰款。

草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但有關排放標準,檢測報告,裝油,汽油油氣密閉收集系統及汽油油氣回收處理裝置的規定,須配合經第10/2018號行政法規核准的《燃料加注站的修建及營運規章》的過渡規定,將於2020年6月29日才產生效力。

(編輯:孫渝喆)

(行政會完成討論《儲油庫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設施管理規定》行政法規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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