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駁回「浪濤行」中止罰款請求
08/0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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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駁回「浪濤行」中止罰款請求

終審法院駁回承判多個公共泳池管理服務的「浪濤行」東主提出的中止罰款請求。

合議庭指,首先,由於「浪濤行」是以個人名義從事商業活動的個人企業主,根據《商法典》第82條的規定,因經商而產生的所有債務,須以企業的財產償付,如該財產不足以償付,則以企業主自己的財產償付,然而,「浪濤行」僅主張並證明企業不具備相關財力,卻沒有就其個人的財務狀況提交證據。至於員工的利益,考慮到《行政訴訟法典》第33條的規定,聲請人不能為第三人的利益辯護,因此該等第三人利益的損失不視為《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a項要件中的損失。因此裁定有關案件的上訴敗訴。

去年8月,外判救生員公司「浪濤行」被揭發涉嫌以非人道方式長期剝削救生員權益,引發罷工事件,多個公共泳池需要關閉或縮短開放時間。體育局局長潘永權早前表示,根據外判服務合同規定,將對公司科處超過澳門幣1,000萬元罰款。

(編輯:麥敏楨)

(終審法院駁回承判多個公共泳池管理服務的「浪濤行」東主提出的中止罰款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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