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制定電單車頭盔型號標準

業界認為新法規對市民影響不大
12/06/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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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界認為新法規對市民影響不大

根據本澳《道路交通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電單車駕駛員不使用或不正確使用頭盔,可被罰款澳門幣600元,但現時本澳未有監管電單車頭盔質量法例,電單車駕駛者每天所戴頭盔安全質量無法確保,對電單車駕駛者或乘客都構成安全隱患,政府經過多年研究和與業界磋商,行政會上周五宣布完成討論《核准輕型及重型摩托車駕駛員及乘客防護頭盔的型號》行政法規草案。草案建議於公布滿一年生效,屆時駕駛者使用的頭盔須符合當局公布的型號標準,否則會被檢控,可被罰款600元,售賣不在規章內型號頭盔則屬欺騙消費者行為。

交通諮詢委員會委員兼電單車零件銷售業界何麗英昨日受訪時表示,政府早在多年前已向業界諮詢有關意見,當時已經取得共識,又於兩年前推出《摩托車頭盔使用安全指引》,引入內地、台灣、美國、歐盟等地八款安全性較高的頭盔技術標準,業界已將不合格的頭盔淘汰,因此,現時市面上購得的頭盔相信都符合規定,法案出台不會對市民及業界產生太大影響。

何麗英建議, 市民在購買頭盔時,應該要到商譽良好或是正規的店鋪購買,即使是萬一買到假貨仍有途徑追討;她又指一般頭盔都是塑膠製造,而塑膠壽命具有一定年限,建議市民在使用三至五年後應更換頭盔,以確保其性能。

戴頭盔為主要安全措施

據統計局數字,本澳至今年4 月,有電單車共12 萬9,000 多輛,政府估計現時澳門約有40 萬個頭盔。行政會公布指出,佩戴防護頭盔是輕型及重型摩托車使用者的主要安全措施,為保障駕駛員及乘客的安全,經諮詢業界和部門意見,特區政府制訂《核准輕型及重型摩托車駕駛員及乘客防護頭盔的型號》行政法規草案。草案規定,交通事務局具職權核准輕型及重型摩托車駕駛員及乘客防護頭盔的型號,並訂定有關核准的規則、程序及頭盔必須符合的技術標準。

法規公布後滿一年生效

草案規定,防護頭盔須符合行政法規草案附件所載的任一技術標準;具有生產商配置以識別所適用的技術標準的標籤,無毀損或變形;倘防護頭盔有面罩,則須符合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

通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為使主管實體、相關業界及市民能有合理時間採取措施及遵守新的規定,行政法規草案建議於公布後滿一年起生效,然而交通事務局可按照草案規定的程序,接受防護頭盔進口商或銷售商提出的核准防護頭盔型號的申請並公布已申請核准的防護頭盔型號,但有關核准決定 僅在行政法規效後作出。

特區政府早前完成討論《核准輕型及重型摩托車駕駛員及乘客防護頭盔的型號》行政法規草案,將於公布滿一年生效。 (互聯網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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