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規定經營者有義務以可見、清楚易讀等方式標示商品或服務的價格。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今日繼續細則性審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案。一常會主席何潤生會後稱,法案規定經營者有義務以可見、清楚易讀等方式標示商品或服務的價格,包括須以本澳法定貨幣標示,如澳門幣、港幣或人民幣,違者可被罰款2,000至10,000元不等。
另外,包括商品如因含有運輸費、稅項等費用影響消費者最終支付的價格,需要增加有關款項的表述等。一常會同時認為,政府需保障消費者取得資訊權利,亦要平衡經營者的生產秘密,例如是發明專利、設計、祖傳秘方等,可不用向消費者說明。
法案亦建議如商品須特別小心使用、或須遵從特別程序等,應附同使用說明書或手冊,方可進入市場。如為進口貨,進口商需提供中、英或葡文說明書。
何潤生會後稱,一常會認為政府需保障消費者取得資訊權利,亦要平衡經營者的生產秘密,例如是發明專利、設計、祖傳秘方等,可不用向消費者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