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法》擬消費品交付一年內現瑕疵

須由經營者負責
13/08/2019
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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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今日繼續細則性審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案。

何潤生指,為避免出現惡意投訴,法案有條文平衡經營者的措施,而經營者亦可從多方面反證。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今(13)日繼續細則性審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案,政府代表列席會議。

委員會主席何潤生會後表示,會議上主要與政府代表分析特別合同中的「供應消費品合同」章節,當中法案將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的任何「有形動產」視為「消費品」,例如汽車、手機及防毒軟件光碟片等;但透過電郵或網絡等無形的渠道轉移的文件則不視為「消費品」。

關於消費品出現瑕疵問題,法案建議消費品自交付日起一年內出現與合同不相符的瑕疵視為交付時已存在,消費者可要求經營者維修、更換、減價或解除合同以及因解除合同引致的損害賠償,經營者需承擔責任;若瑕疵在首6個月出現,消費者無需舉證;若瑕疵在後6個月才出現,消費者則需舉證。

何潤生稱,這次政府的提案是參考了幾個國家和地區的《消保法》,包括葡國、內地及新加坡等地方都以一年作為時間,而歐盟國家更達兩年,政府亦根據澳門以往的經驗進行決定條文內的一年時間和首6個月和後6個月是否有舉證的必要。

何潤生指,為了避免出現惡意投訴,法案有條文平衡經營者的措施,而經營者亦可從多方面反證,包括自然腐壞、正常損耗、人為或外因損壞,以及不合邏輯的情況。他並引述政府代表稱,消委會日後在處理瑕疵消費品爭議的投訴時,將會持中立態度。

有關法案所指的消費品定義是否範圍過於「太細」。何潤生舉例表示,「細至原子筆,大至汽車」,有議員提出區分耐用品,他引述政府代表回應是希望可包攬,最終委員會不反對適用範圍。至於一年時間會否給中小企帶來壓力,則仍要再討論。

(編輯:林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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