滾油通渠水潑妻案下月判刑

控方指被告殘忍 求從重量刑
09/09/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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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被告殘忍 求從重量刑
控方指被告殘忍 求從重量刑

立法會議員林玉鳳(左)陪同受害人劉夢瑩(中)及劉父(右)出席庭審。(馮靖欣攝)

家暴致使劉夢瑩全身大面積深度燒傷,雙目失明、右手臂殘廢。 (資料圖片)

被形容為澳門回歸以來最嚴重家暴,丈夫涉嫌用滾油及通渠水淋妻案在初級法院審結,法官將案押後至下(10)月10 日下午3 時30 分判刑。

初級法院上周五(6日)下午進行結案陳詞,檢察官與輔助人律師均指被告黃某所作所為極度惡劣及手法殘忍,要求法庭予以嚴厲刑罰;而辯護人律師則請求法庭念在被告初犯,能對其作出公正裁決。

檢察官在庭上表示,被告黃某在庭上的口供與在司法警察局錄的口供有差異,作案期間的行為屬於有預謀傷害,前後引致受害人面部、頭部、胸部、上肢及右腿多處嚴重燒傷,雙眼嚴重受損甚至失明。檢察官指被告的行為極度惡劣殘忍,對受害人造成嚴重無法彌補的傷害,因此予以強烈譴責,並認定控訴書為事實,請求法庭對被告處以嚴厲刑罰,判處罪名成立。

輔助人律師:被告迄今未道歉

輔助人律師指出,黃某的所作行為絕對是法律所不能接受,庭上的表現更是「令人心寒」。被告當時選擇在家中作案,不僅罔顧家傭及六歲兒子的安全,更令受害人求救難度增加。另外,受害人曾到傭人房求救,被告卻將其從房內抱走,更聲稱是為阻止受害人跳窗,但事實上窗戶早已鎖好,輔助人律師認為,「點解要喺工人房抱走受害人,目的係想繼續折磨受害人,繼續滿足荒唐嘅慾望!」事發至今,黃某沒有直接或者間接向事主說過一句「對唔住」,亦沒有給予半分援助。直指黃某手段殘酷恐怖,其事發前對事主說「我知道會判幾耐」仍繼續下毒手,明顯是目無法紀、知法犯法,希望法庭判處最高刑罰。

辯方律師:念被告初犯 以公正裁決

辯方律師在庭上稱,雙方在2017年12月已協議離婚,「如要報復,何須待至案發之時」,並稱被告一直有尋求心理治療師和社工協助,希望法庭念在被告初犯,而且在獄中需服用抗抑鬱等藥物治療,請求法官能作出公正裁決。

最後被告黃某在庭上表示感謝社會對案件的關心,亦對受害人致以最深的歉意,亦會盡快籌備賠償資金。

案中被告黃某、40歲、原任職保險經紀;其妻劉夢瑩,31歲、原任職地產經紀,兩人結婚八年,育有一名兒子今年七歲,一家三口與一菲傭居住氹仔奧林匹克大馬路一單位。2016年黃與妻子於感情開始生變,妻子更多次提出離婚要求,黃拒絕。

去年7月12日深夜,妻子在家中再向黃提離婚,並談及兒子撫養權問題,但未能達成協議,言談間雙方更生激烈爭吵,黃似乎失去理性,衝進廚房,以水杯倒出約100毫升通渠水,以及用鑊燒滾250毫升食油,用滾油和通渠水正面潑向妻子。女事主猝不及防,面部及身體大面積被潑中,女事主其後再走出單位向鄰居求助,由鄰居協助報警。女事主雙目失明、右手臂殘廢、面部和身體大面積深度燒傷、嘴巴肌肉大面積萎縮至無法正常進食,完全喪失工作和行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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