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一廈兩管或一廈多管

召開管理層選舉會議須當局證明
23/06/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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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管理層選舉會議須當局證明
召開管理層選舉會議須當局證明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討論《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法案,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為了避免一廈兩管或一廈多管情況,法案規定,若大廈召開選舉、替補或罷免管理機關成員的會議時,向業主發出的召集書須附同由房屋局發出的有效證明,「擺到召集書嘅話,即係肯定你個架構、選舉係合法,唔會話你又攞我又攞」。

法案亦規定,有關證明須在會議舉行前60日至90日內向房屋局申請,在會議舉行後的15日內,當局亦不會再發出新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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