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避免「一廈兩管」有新招

開罷免管理層會議須當局證明
24/06/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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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罷免管理層會議須當局證明
開罷免管理層會議須當局證明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細則性討論《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法案。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為了避免一廈兩管或一廈多管情況,法案規定,若大廈召開選舉、替補或罷免管理機關成員的會議時,向業主發出的召集書須附同由房屋局發出的有效證明,「攞到召集書嘅話,即係肯定你個架構、選舉係合法,唔會話你又攞我又攞」。

為了避免一廈兩管或多管情況出現,法案規定,若大廈召開選舉、替補或罷免管理機關成員的會議時,須有房屋局發出的有效證明。(資料圖片)

法案亦規定,有關證明須在會議舉行前60日至90日內向房屋局申請,在會議舉行後的15日內,當局亦不會再發出新的證明。陳澤武稱,法案建議沿用《民法典》規定,若大廈有半數單位已售出,或30%單位已入伙,自然人或法人有責任召開第一次業主會;同時,法案新增大廈獲發入伙紙18個月後,須召開第一次業主會的規定,否則會被處罰。有委員質疑,若自然人,如一般業主不召開會議亦被處罰是否合理,政府回應一般情況下只會罰法人,如管理公司,日後會理順行文清晰界定。

另外,陳澤武指出,法案建議舉行業主會的通告,須在大廈出入口大堂或共同通道中連續張貼20日,法案又新增可以電郵方式通知,通告並應盡可能提供不同譯本,二常會認為做法比過去只張貼八日的規定有所改善。

陳澤武(右)表示,會上委員提出不少建議,政府回應會再研究,落實具體操作。(袁金秀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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