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引用《緊急法》立法禁止蒙面

5日凌晨零時生效
04/1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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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鄭月娥表示,訂立《禁止蒙面規例》不代表香港進入緊急狀態。

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4)日下午3時會見傳媒,指行政會議早上召開特別會議,會上通過討論引用《緊急法》立法禁止蒙面。《禁止蒙面規例》將在周六(5日)凌晨零時生效,違反規例人士可判處罰款及最高監禁1年。

林鄭月娥解釋,制訂《禁止蒙面規例》並非容易的決定,但是必須的決定,指雖然《禁止蒙面規例》是按《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制訂,但並非等於香港進入緊急狀態,規例目的是停止暴力,恢復秩序;只是打擊使用暴力人士,將有豁免條款,照顧有合理需要蒙面及戴口罩人士,又指這條是規例,性質屬附屬法例,屬先訂立後審議,立法會復會後,將提交立法會審議。她希望訂立禁止蒙面規例,得到市民理解和支持。

《禁止蒙面規例》列明,任何人在參與非法集結、未經批准集結,以及根據《公安條例》進行的公眾集會及遊行時,不得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身處公眾地方的人如果使用蒙面物品,而警務人員合理地相信有關物品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警務人員可以截停及要求有關人士除去蒙面物品,任何人士不遵守有關要求即屬犯罪,可判處罰款及監禁6個月。

規例亦列出合理辯解條款,包括有關人士從事專業或受僱工作,並正作出相關行為,為了人身安全而使用蒙面物品;以及因為宗教理由或先前已存在的醫學或健康理由,而使用蒙面物品。

(編輯:梁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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