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一宗醉駕交通意外案

醉駕司機需承擔保險賠償金
29/06/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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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司機需承擔保險賠償金

酒後駕駛害己害人,一旦發生意外,除可能面對科處徒刑及禁止駕駛外,更要向保險公司支付其已向受害人作出的賠償。

中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被上訴人經檢測後錄得每公升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01克,裁定保險公司勝訴。(互聯網圖片)

一市民於2006年1月14日清晨,駕車在何賢紳士大馬路及沙梨頭北街交界處,沒有讓先徑直前行,與從青洲大馬路過來的電單車相撞,導致電單車駕駛者嚴重受傷,事後被檢測出體內每公升血液酒精含量為1.01克,屬於在酒精影響下駕駛。初級法院對交通意外案件審理後,判保險公司賠償電單車司機43萬4,427澳門元。

保險公司作出賠償後向法院提起訴訟,指交通意外是被上訴人(醉駕市民)在受酒精影響下駕駛,按法律規定對其有求償權。初級法院審理後認為,保險公司未能證實被上訴人,如何在受酒精影響下駕駛導致交通意外,因此判保險公司敗訴。

保險公司不服向中級法院上訴,中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當時路面暢通且照明充足,被上訴人沒有遵照讓先導致交通意外,按照《道路法典》規定,「當駕駛員每公升血液中含酒精率等於或超過0.8克,視為受酒精影響」,被上訴人經檢測後錄得每公升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01克,可見其極可能是受到酒精影響,不難得出被上訴人在受酒精影響下駕駛,與交通意外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的結論,裁定保險公司上訴理由成立,被上訴人須向保險公司支付其已向受害人的43萬多元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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