墮胎權23年來最大勝利

美最高法院推翻限制法案
29/06/2016
15768
收藏
分享
美最高法院推翻限制法案
美最高法院推翻限制法案
美最高法院推翻限制法案
美最高法院推翻限制法案

美國得州於2013年通過一項針對墮胎診所的限制規定,要求所有診所必須符合手術水平,醫生必須申領認證,導致全州超過一半墮胎診所關門大吉,得州婦女墮胎權利受損。美國最高法院在去年11月同意受理此案,並在當地時間本月27日以五票對三票,裁定得州頒布的規定違憲,這項近23年來最重大的墮胎判決,被視為女權及墮胎權的一大勝利。

支持女性墮胎權的團體27日在華盛頓集會,判決一出歡聲雷動。( 美聯社圖片)

有墮胎權支持者聽聞判決喜極而泣。(美聯社圖片)

在最高法院外,也有反對墮胎的團體集會,他們稱會繼續反對墮胎。 (美聯社圖片)

得州前州長佩里於2013年7月18日,簽署一項被稱為史上最嚴厲的墮胎法案,該法案由州眾議會提出,稱為House Bill 2(HB2)法案,針對墮胎手術診所提出兩項限制,首先,所有提供墮胎的診所,即使不需要實施手術,均須符合手術中心的設備標準;其次,負責墮胎的醫生須在30里範圍內的醫院持有住院特許權,即接收及治療病人的權力,單是這個要求,得州41間既有的診所就有一半不合格,法案實施以來,22間墮胎診所關門大吉。

得州的墮胎限制法案使得當地超過半數的墮胎診所關門。 (美聯社圖片)

然而,得州的墮胎需求並未減少,需要墮胎的婦女必須長時間等待,或者前往其他州實施墮胎,許多人甚至必須坐車800公里才能到達最近的診所。

中間派大法官肯尼迪關鍵一票

美國最高法院在去年11月受理此案,在今年3月的辯論中,自由派大法官布雷耶質問得州檢察總長凱勒,說明墮胎問題的本質。他認為,法案對墮胎診所的高標準要求並非必要,稱「從哪裡可以找到紀錄,證明女性墮胎會出現併發症而且不能轉送醫院」。凱勒則回應過去的案例容許立法者提高墮胎設施的衛生標準,保守派大法官阿利托則反駁,沒有證據證明HB2法案對醫生的要求,與墮胎診所倒閉有直接關係。

由於大法官斯卡利亞在今年2月辭世,八位大法官出現僵局,立場偏向中間的大法官肯尼迪再度成為關鍵,他最終打破沉默,站在自由派一邊,使得案件以五票對三票裁定得州法案違憲。

布雷耶在意見書中表示,得州這些法規幾乎無法為女性健康提供任何好處,而且還會讓有墮胎需求的女性設下許多障礙,讓她們在實行憲法保障的權利時,承擔過多的負擔;而沒有足夠的醫療理據,就增加診所的負擔,兩者均違反美國憲法。

希拉莉:女性不能因行使權利受罰

美國總統奧巴馬在判決出爐後發表聲明,對結果感到滿意,指裁決維護了女性決定生育與否的權利。而民主黨籍的總統參選人希拉莉,則形容這是得州和全國女性的一項勝利,她稱,「奮鬥尚未結束,下一任總統必須保護婦女的健康,婦女不能因為行使她們的基本權利而受到懲罰」。她的言論被認為是在諷刺共和黨總統參選人特朗普,早前聲稱墮胎孕婦應該受到懲罰的說法。特朗普的言論當時受到極大爭議,他隨後改口,稱要懲罰的是墮胎醫生。然而,此判決一出,也將讓墮胎議題成為年底美國大選的主戰場之一。

自主權與生命權之爭

墮胎議題是個全球性的議題,特別是在西方國家受到許多爭議,主要圍繞在道德、宗教與女性身體權等方面。道德論者認為胎兒的生命屬於胎兒,不能任意剝奪;在宗教層面,基督教、伊斯蘭教與猶太教都認為生命是神所賜予,只有神有權收回;而在女性身體權方面,則認為胎兒是女性身體的延續,當胎兒的存在對母親構成影響,女性有權終止胎兒生長。如果將宗教與道德層面結合,墮胎議題是個身體自主權與胎兒生命權的抉擇問題。

40多年前的美國,墮胎在幾乎所有地方都屬違法,一直到1973年的羅伊訴韋德案,最高法院推翻了46州的反墮胎法,確認了女性墮胎權受到憲法隱私權的保障,並確定了三階段標準,妊娠第一期(前三個月),婦女有權決定是否墮胎,妊娠第二期(四到六個月)為了婦女健康,各州可以限制墮胎,妊娠第三期(最後三個月)除非母體有生命危險,各州可立法限制或禁止孕婦墮胎。到1990年,美國所有州都通過墮胎法,賦予女性自由選擇墮胎的權利。

但近年來,愈來愈多州通過限制墮胎的法例。據「美國之音」電台統計,自2012年以來,全美30州一共頒布了180項限制墮胎的法律,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賦予女性的墮胎權構成嚴峻挑戰。

檢舉
檢舉類型:
具體描述:
提交
取消
評論
發佈

力報會員可享用評論功能

註冊 / 登錄

查看更多評論
收藏
分享

相關新聞

推薦新聞

找不到相關內容

七日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