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行售賣走私豬肉

違《外貿法》《食安法》共罰6萬元
21/1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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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外貿法》《食安法》共罰6萬元
違《外貿法》《食安法》共罰6萬元

中級法院駁回貿易行東主上訴。

貿易行涉售賣走私豬肉,違《外貿法》及《食安法》共罰6萬元。

一名貿易行東主涉售賣未經檢疫走私豬肉,同時違反《對外貿易法》和《食品安全法》,分別被海關罰款1萬元,及被當時的民政總署罰款5萬元。案中的貿易行東主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認為他涉及的行政違法只應接受當中較重的處罰。中級法院其後裁定東主上訴敗訴。

中級法院合議庭指,兩部法律所保護的法益不同,《對外貿易法》保護的是貨品的對外貿易和進出口,《食品安全法》保護的則是食品安全,兩部法律所處罰的事實亦不相同,前者處罰的是在沒有許可的情況下入口豬肉的行為,後者處罰的是銷售未經檢疫的豬肉的行為,故被上訴判決並無不妥,因此駁回上訴。

(編輯:袁金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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