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印花稅法案獲立會一般性通過

商場或徵使用權印花稅
30/10/2019
21776
收藏
分享
商場或徵使用權印花稅
商場或徵使用權印花稅
商場或徵使用權印花稅

財政局局長容光亮稱,認為違例罰款金額偏低並無阻嚇力,不能發揮稅務監察的作用。

議員林玉鳳關注法案調升行政罰款比例。

澳門立法會全體大會今(30)日一般性通過《修改〈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法案,列席的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作出引介時表示,澳門稅務制度中,印花的課徵範圍共涉及43個稅目。

是次法案主要檢視及建議廢除不合時宜的印花稅稅項,同時考慮印花稅票繳納稅款並不便商,現行稅務監察權限存在不足,違例處罰金額偏低,部分條文不清晰容易引起實務上爭議。

法案中建議廢除21項印花稅稅項,有關稅項被視為不合時宜、徵收複雜、稅收偏低,以及有礙經濟交易及權利移轉。當中包括海路交通票證、生前贈與或司法外的財產分割、密封遺囑公證、不動產交換或變換等。同時法案又建議開徵讓與不動產內場地使用權的印花稅。梁維特回應時指出,根據有關的司法判決,現時在稅務上沒有明確規定,有商場或大型綜合體沒有繳納相關租賃印花稅,為了充分體現稅務徵管的公平性,因此認為有需要徵收有關稅款。

議員林玉鳳又關注法案調升行政罰款比例,財政局局長容光亮稱,本澳相關違例罰款相對偏低,由於權責不一致,罰款由100元至1萬元不等,相比旅遊稅等稅種,認為金額偏低並無阻嚇力,不能發揮稅務監察的作用。

法案中又建議對使用仲裁協議條款的不動產租賃合同印花稅減半,議員鄭安庭指出,「如租客不遵守仲裁協議,但出租人就需補交相關的稅款,咁又係咪公平?」容光亮表示,不歸責於出租人的情況下,有關內容可於立法小組會中詳細討論。

(編輯:鍾佩欣)

檢舉
檢舉類型:
具體描述:
提交
取消
評論
發佈

力報會員可享用評論功能

註冊 / 登錄

查看更多評論
收藏
分享

相關新聞

推薦新聞

找不到相關內容

七日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