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術後昏迷59天死亡

兩夫婦狀告衛生局索償150萬 終院判敗訴
10/0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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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夫婦狀告衛生局索償150萬 終院判敗訴

一名女童在山頂醫院接受手術後死亡,其父母對衛生局向行政法院提出非合同民事責任訴求,要求賠償150萬元。

案情顯示,2016年1月6日,一名未滿兩歲的女童在山頂醫院接受修復腭裂手術。手術完成後,醫生發現病人無法正常咳嗽,血氧飽和度下降,且出現心跳驟停。在注射了腎上腺素後,病人恢復心跳。之後,醫生對病人採用了氣管插管術。幾分鐘之後病人心跳再次停止,醫生於是通過胸腔按壓對病人進行心肺復甦,並重新對病人進行插管。重新插管後,醫生發現病人的血氧飽和度和心跳雖有所恢復,但血流動力不穩定,之後心跳再次停止,於是醫生又一次對病人進行心肺復甦。通過拍攝X光照片,發現插入病人體內的呼吸管位於食道而非氣管。於是醫生拔出了呼吸管,重新對病人進行插管,同時使用自動呼吸器輔助其呼吸。之後,病人被轉至兒科病房,但仍需要機械輔助呼吸,且一直處於昏迷狀態,生命體徵不穩定。在昏迷了59天後,病人最終於2016年3月2日死亡。

行政法院於2018年10月29日作出判決,裁定訴訟敗訴;兩原告不服,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中級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山頂醫院醫療團隊沒有遵守小心及謹慎義務,特別在對被害人採用氣管插管術時犯錯,並最終導致被害人死亡,因而裁定上訴勝訴,判處衛生局向兩原告支付100萬賠償。

衛生局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終審法院對案件作出審理。

終審法院合議庭指出,女童父母在起訴狀中提出事實不足,反觀被告在答辯中提供了一些關於外科手術細節以及術後發生的一些事實,這些事實後來獲得了法院認定。合議庭又指,雖然有跡象在醫療過程中存在瑕疵,但不能證明因此導致女童死亡及認定醫療人員有過錯。

另外,關於中級法院裁判指山頂醫院醫生存有部門或職能過錯,合議庭指出,若想指責某個公共行政當局有職能過錯,必須證明相關損害是由部門的非正常運作所導致。然而在本案中,並沒能證明被害人的死亡是因醫院不良運作所導致,因為即便是最為簡單的手術,而且在手術的過程中也採取了最佳程序及技術標準,亦會出現不可預見事情,從而導致病人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害甚至死亡。因此,不能讓被告承擔民事責任。

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定衛生局針對實體問題的上訴勝訴,維持了行政法院駁回兩原告之訴訟請求判決。(編輯:賴蘇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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