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僱員人數發放1.5萬至20萬元援助企業

不合理解僱員工須退回款項
08/0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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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解僱員工須退回款項

100億抗疫援助專項基金。(新聞局圖片)

企業援助款項計劃。(新聞局圖片)

政府表示,從事電力、自來水、天然氣及燃料、公共巴士及輕軌、公共電訊服務、金融業、正規教育機構及高等院校、社福機構及博彩業的企業不適用於企業援助款項計劃。(梁雄業攝)

政府公布「企業援助款項計劃」,向2019年12月31日已在財政局作營業稅開業登記,且於2020年3月31日仍處於營運狀態的商號,發放一次性援助款項。

當中以僱員人數計算,相符合條件的商號發放一次性援助,款項為15,000元至200,000元;同一納稅人持多間商號,最多只獲發1,000,000元。若獲發援助款項者,在6個月內不合理解僱僱員,須按比例退回款項。

政府表示,從事電力、自來水、天然氣及燃料、公共巴士及輕軌、公共電訊服務、金融業、正規教育機構及高等院校、社福機構及博彩業的企業不適用於企業援助款項計劃。(編輯:馮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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