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護法還望人寵互信
26/07/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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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穿秋水,本澳終於等到了一條功德無量的法例。澳門特區《公報》前日刊登第4/2016 號法律,正式頒布《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動保法》),9月1日起生效,澳門動物保護界乃至全澳市民爭取了近十年的《動保法》終於成功著陸澳門。

原來在《動保法》通過前,澳門與虐殺動物相關的法例,就只有1957年訂立的市政條例,內容只是嚴禁以狗及貓作為食療用途,而罰款更只罰澳門幣20元至200元。至於虐待動物,政府和動物組織最多是以勸籲方式處理,無權介入。其後於2007年,民政總署推出《擁有動物法》諮詢公衆,並先後易名為《擁有動物及動物福利法》、《保護動物法》等。直到2013年9月,民署表示《動物保護法》已完成草案修訂文本。事隔一年後,《動保法》才呈上立法會大會,幸獲全體出席議員投下贊成票一般性通過。其後經過近兩年的反覆討論及修改,《動保法》終在本月初獲細則性通過。

將於9月1日起開始生效的《動保法》中訂明,殘酷對待動物屬刑事罪行,意圖令動物受痛苦,使用殘忍、暴力或折磨手段對待動物,造成其肢體嚴重殘缺、失去重要器官或死亡者,處最高一年徒刑或可最高120日罰金。

除了刑幅上限外,增加寵物飼養要求限制亦是大眾關注的問題,如禁止售賣未滿三個月月齡的犬隻及貓; 為動物提供適當的食物及飲用水,以及充足的活動空間; 為受傷或患病的動物提供必要的醫療; 於公共地方及分層建築物的共同部分走動時,飼主需使用鏈帶牽引犬隻,又或將其置於籠中或其他適當的攜帶工具中,並佩戴准照所訂定的識別標記; 而體重達23公斤或以上的犬隻,或民政總署認為屬危險犬隻,尤其是曾有傷害人或動物紀錄者,尚須由成年人伴同及佩戴口罩或頸圈,但如果經民政總署評估及許可,則毋須佩戴。

有專家指出,在正常情況下,犬隻是不會攻擊人類,除非犬隻受到驚嚇,才會作出異常反應。對於法例中要求犬隻戴上口罩,並不能解決根本問題,反而應從飼主的意識等方面著手,加強公眾對動物的正確認知。有專家認為現時澳門寵物訓練及飼主培訓相當不足,有必要增加相應課程配置,相關培訓有助提高飼主的正確飼養和保護寵物意識。而有關對飼主提供教育配套的不足,建議可與社團合作,開展相關教育培訓,讓市民有更多渠道去了解正確的飼養知識和觀念。

畢竟,在要求有法律的平衡,更需要的是人與動物兩者需相互之間理解與信任,再多的修法也是事情發生後,要從根本上造就良性及友善的共處環境,還需要人與寵物之間培養出和平共處的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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