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期消費卡周五可使用

不法使用須返還款項及承擔法律責任
27/04/2020
64465
收藏
分享
不法使用須返還款項及承擔法律責任
不法使用須返還款項及承擔法律責任
不法使用須返還款項及承擔法律責任
不法使用須返還款項及承擔法律責任
不法使用須返還款項及承擔法律責任

首期電子消費卡(3,000澳門元)於本月14日起開始派發,將於5月1日至7月31日推行。每日使用上限為300元,且不得兌換為現金。截至昨(26)日,已有近45萬9千名市民領卡。

特區政府期望居民及商號理解該計劃推行的初心,積極響應配合,在三個月內在本地消費,並且必須遵守有關規則。特區政府會持續監督消費卡的使用情況,在首期計劃的基礎上,檢討可能出現的不足之處,於推行第二期時不斷作出優化及監管。

特區政府提醒,居民及商戶須遵守相關使用規則,不法使用者須返還違法使用的補貼款項及承擔倘有的其他法律責任。(編輯:陳華清)

首期消費卡周五可使用,不法使用須返還款項及承擔法律責任。(金融管理局/經濟局提供圖片)

檢舉
檢舉類型:
具體描述:
提交
取消
評論
發佈

力報會員可享用評論功能

註冊 / 登錄

查看更多評論
收藏
分享

相關新聞

推薦新聞

找不到相關內容

七日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