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經屋居住用途最高罰樓價四成

一常會建議下調罰款
07/0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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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會建議下調罰款
一常會建議下調罰款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今(7)日基本完成討論修改《經濟房屋法》文本。政府在文本中建議,無論是經屋預約買受人或經屋所有人將經屋出租、讓予他人居住或作非居住用途的情況,均科處該單位最初售價的10%至40%罰款;至於經屋買受人及其家團成員一年內在單位居住不足183日,科處該單位最初售價的10%至30%罰款。

委員會主席何潤生會後表示,委員會考慮到在修法後,未來經屋售價將會上升,「假設未來經屋售價要200萬,罰10%即是20萬。」認為有關罰款過高;尤其針對居住不足183日的處罰情況,因應經屋家團成員流動的變數較大,例如有人因學習、健康等因素長期不在單位,委員會建議政府要彈性處理。

何潤生又稱,針對有人非法出租經屋或作倉庫等用途的行為,委員會固然同意應當處罰。不過考慮到未來除了經屋售價會上升,政府在新文本中亦加入了不可轉讓、只准售予房屋局等多項修訂,會令市民在考慮申請經屋的過程中變得更審慎,相信下調罰款不會減輕法規的阻嚇作用。

政府同意建議下調有關罰則,會修改文本再交委員會審議。(編輯:吳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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