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起公眾「恐慌」改為「受驚或不安」

《民防綱要法》增法人刑事及連帶責任
12/0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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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綱要法》增法人刑事及連帶責任
《民防綱要法》增法人刑事及連帶責任
《民防綱要法》增法人刑事及連帶責任

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列席會議、警察總局局長梁文昌及一眾政府代表列席會議。(梁啟迪攝)

何潤生希望能在下星期確定條文,預計在7月中完成有關工作及將法案提交立法會。(梁啟迪攝)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早上繼續討論《民防綱要法》法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列席會議、警察總局局長梁文昌及一眾政府代表列席會議。

法案新增法人刑事責任和連帶責任兩條條文,委員會主席何潤生表示,有關兩條條文慣用於其他單行法,委員會對新增條文表示贊同,認為可以更清晰地顯示罪型。何潤生希望能在下星期確定條文,預計在7月中完成有關工作及將法案提交立法會。

此外,法案列明「明知第一款所指資訊屬虛假且足以引起公眾恐慌,但仍予以傳播者處最高18個月徒刑或科最高160日罰金」,在新文本當中改為最高18個月徒刑或科最高120日罰金,字眼亦改為「…足以引起公眾受驚或不安…」。何潤生表示,修改字眼主要考慮到其他法律也使用到「受驚或不安」的眼字,比「恐慌」更適合;罰金方面,由於考慮到《刑法典》和其他刑事訴訟法典無160日的罰金,因此改為120日。而法律生效日將以固定生效日期處理。 (編輯:梁啟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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