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會簽署修改《外僱法》意見書

外僱找到新僱主須重新入境
17/0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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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僱找到新僱主須重新入境
外僱找到新僱主須重新入境

委員會主席黃顯輝(大)表示,委員會就新增條文先後召開四次會議。(梁啟迪攝)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簽署修改《聘用外地僱員法》法案意見書,委員會主席黃顯輝表示,委員會就新增條文「非本地居民入境本澳工作前,須取得以工作目的之入境憑證」先後召開四次會議,他引述政府解釋,非本地居民持入境憑證入境澳門後,不是必然可獲批藍卡。同時強調,引入入境憑證條文對現有外勞工作制度影響不大。法案將在通過並公佈後滿90日起生效,同時政府會因應此法案修改而修訂《聘用外地僱員法施行細則》。

至於外僱與前僱主結束勞動關係後,被新僱主物色,是否需要重新從境外入境?黃顯輝表示,外僱與前僱主結束勞動關係後,其藍卡已失效,如果被新僱主物色,便需要按照新法律,持入境憑證從澳門以外的地方入境,但法律無規定外僱必須要由原居地入境。他指出,政府認為硬性規定由原居地入境「不切實際及有難度」,亦會增加澳門人聘用外地僱員的難度。

此外,有委員提出應杜絕以旅遊身份入境找工作的外地人士。政府解釋,不能單靠此法案解決有關亂象,將會隨著《職業介紹所法案》法案出台、出入境逗留法例制度修改等工作完善相關情況。 (編輯:梁啟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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