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會簽署修改《外僱法》意見書

修法後外僱受聘新僱主須再入境
18/0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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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後外僱受聘新僱主須再入境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17)日簽署修改《聘用外地僱員法》法案意見書,委員會主席黃顯輝表示,委員會就新增條文「非本地居民入境本澳工作前,須取得以工作目的之入境憑證」先後召開四次會議,他引述政府解釋,非本地居民取得入境憑證並不等同已獲發藍卡,政府又指,引入入境憑證的條文對現有外勞工作制度影響不大。

外僱不一定由原居地再入境

至於外僱與前僱主結束勞動關係後,被新僱主物色,是否需要重新從境外入境?黃顯輝表示,外僱與前僱主結束勞動關係後,其藍卡已失效,若被新僱主聘請便需要按照新法律,持入境憑證從澳門以外的地方入境,但法律無規定外僱必須要由原居地入境。他指出,政府認為硬性規定由原居地入境「不切實際及有難度」,亦會增加澳門人聘用外地僱員的難度。

此外,有委員提出應杜絕持旅遊簽證人士來澳工作。政府解釋,不能單靠此法案解決有關亂象,將會隨著《職業介紹所法案》法案出台、出入境等制度的修改等完善相關情況。《聘用外地僱員法》法案將在通過及公布後滿90日起生效,同時政府會因應此法案修改而修訂《聘用外地僱員法施行細則》。

三常會主席黃顯輝(左)及秘書崔世平(右)表示,法案建議非本地居民取得入境憑證並不等同已獲發藍卡。(梁啟迪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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