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疑公積金充當解僱賠償

蘇嘉豪:校方曲解為容許對沖
18/0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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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嘉豪:校方曲解為容許對沖

今年3月,中級法院裁定私立學校不得以教師公積金對沖解僱賠償,認定設立公積金旨在確保教師退休權益,而非保障學校能夠支付解僱賠償,但有部分學校卻疑似繼續用公積金對沖解僱賠償。

立法會議員蘇嘉豪目前收到數十宗相關教師投訴,他表示,公積金是根據《私框》第43條設定的強制退休保障,解僱賠償則是按《勞動關係法》第70條規定的強制勞動保障,兩項制度原意不一,任何情況下都不可能被曲解為「容許對沖」。

蘇嘉豪強調,根據《私框》規定,各校的公積金章程須交教青局備案,質疑當局多年來無視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對沖條款,導致不少教師蒙受損失,教青局應盡快全面覆核各校已提交的公積金章程,要求有關學校在期限內糾正對冲條款。

根據勞工局資料顯示,自《私框》於2012年生效至今,當局就私校教師有關解僱賠價償或公積金的投訴開立18宗個案,11宗成立,7宗不成立,其中同時投訴兩者有2宗。(編輯:梁雄業)

蘇嘉豪(左)表示,勞工局就私校教師有關解僱賠價償或公積金的投訴僅開立18宗個案,同時投訴兩者僅得2宗。(梁雄業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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