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公布港區國安法內容 

設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具管轄權
20/0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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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具管轄權

新華社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主要內容。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有6章,分別為總則,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罪行和處罰,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式,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附則;共66條。

草案對規定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行使相關權力。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是中央全面管治權的重要體現,有利於支持和加強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工作和司法工作,有利於避免可能出現或者導致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 18條第4款規定的緊急狀態情形。

草案主要內容包括明確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對有關國家安全事務的根本責任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循的重要法治原則。

此外,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機構及其職責,包括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

同時,明確規定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和處罰;明確規定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式;明確規定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

草案在附則中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編輯:梁佩茵)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公布。(新華社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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