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弊案】廉署證人作供

揭張祖榮女兒常缺勤仍有勤工奬
30/0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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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名被告盛洪芳出庭。(陳嘉俊攝)

各被告代表律師出庭作證。(陳嘉俊攝)

今(30)日上午初級法院續審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前主席張祖榮涉貪案,共有9名被告出席。今日主要是廉署證人(陳姓)與各被告代表律師辯論,其中主要以第8被告張祖榮妻子葉安琪與第9被告張祖榮女兒張倩雯的案件為主。

第8被告葉安琪與第9被告張倩雯被指控清洗黑錢罪,兩人均任職在「壹建建築公司」,該公司是吳國壽的公司;兩人被廉署指控是以優待方式在該公司工作。

葉安琪代表律師就廉署證據作出答辯,指出葉安琪在公司從事兼職工作,每月收取15,000元報酬,但她過去曾是「澳門東亞大學」的MBA碩士畢業生,而且曾在07、08年均從事其他建築公司的工作,月入更達21,000元,認為葉安琪在壹建從事兼職工作收取萬五報酬合理;律師亦在庭上展示多份文件,顯示葉安琪有參與公司會議及收取電郵文件,認為葉安琪即使沒有固定上班地點、時間,並不代表沒有工作或有優待性質;律師更稱「沒有固定工作時間,是否代表不是上班,律師、法官都沒有固定上班時間」。

廉署證人回應指出,葉安琪明顯職位與其他人不同,另一被告余淑華作為該公司副經理,薪金都沒有15,000元,但葉安琪卻有;其次,證人指葉安琪在辦公室裡沒有固定位置,而且更沒有公司的個人帳號,但其他員工都有。

而第9被告張倩雯代表律師就指出,雖然張倩雯經常遲到、對某些辦公室軟件不了解(Excel文件及PDF轉檔),但顯示出張倩雯一直是有工作,而且履歷上沒有寫張倩雯會轉換PDF檔案,律師並就信息內容反駁,不能單憑不懂一個英文字母就指張倩雯英文水平不佳。

證人回應指出,從沒有認為張倩雯沒有上班,只是她比其他員工獲得更多優待,當中張倩雯經常遲到,卻能取得每個月恆常性奬金,這是其他員工都沒有的奬金。而法庭亦展示多份文件,顯示出張倩雯與同職位的員工(梁某)薪金相差5,000元,張倩雯每個月有15,000元薪酬,而且她明顯有缺勤情況卻有勤工奬,但梁某卻「返足31日工」都沒有勤工獎;更甚的是,法庭展示名為請假條的文件,當中展示張倩雯在2015年請了32日事假,有些理由只是簡單交代「上堂」二字,甚至有10日事假理由只是簡單以「探親」二字去申請。證人指一間公司正常都不會容許上述情況發生,除非有優待。

而張倩雯的律師反駁證人,指出請事假32日是一年總數,而請假條亦難以質疑真偽;而15,000元人工比同職的梁某高,律師認為澳門市場上僱主有權自行決定人工高低;至於缺勤亦有勤工獎,法官認為屆時要查問同職位的梁某此事。

另外,張倩雯涉嫌持有吳國壽旗下的「新豐裕」公司10%股份。但代表律師質疑指出,為何張倩雯收取10%股份後,在2017年會去外國讀書;證人回應指不作猜測。(編輯:陳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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