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法》擬設一年追討期

買家發現問題30天內須求償
01/0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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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家發現問題30天內須求償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30)日繼續審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案,委員會主席何潤生會後總結表示,會議主要討論法案中關於特別合同的條文,釐清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若消費品在購買一年內出現瑕疵,消費者可在發現問題後30日內要求無償維修、更換、減價或退貨。

法案建議,若消費品與合同規定不相符或出現瑕疵時,在經營者交付消費品之日起一年內,消費者可在發現問題後30日內要求經營者維修、更換、減價或解除合同(退貨),消費者毋須承擔費用。如果消費者未能在30日內告知,則失去求償權利。

何潤生指出,法案亦保障經營者的權利,若經營者通過多方面反證,如鮮活食品購買後沒有及時放入雪櫃,引致產生腐爛情況,經營者可排除責任,而有關推定和舉證將來也會制訂清晰的條文。他引述政府代表稱,未來法案出台前會通過普法工作,讓經營者和消費者清晰自身權利和義務,以保障買賣雙方的權益。

一常會主席何潤生(右)及秘書馬志成(左)匯報會議內容指出,未來《消保法》出台前政府會加強普法工作,讓買賣雙方清晰自身權利義務。(林嘉欣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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