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全文公布

不設追溯期 四罪名最重囚終身
01/0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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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設追溯期 四罪名最重囚終身
不設追溯期 四罪名最重囚終身

《港區國安法》共分六章66條,對觸犯國安行為做出清楚界定。(港府網站截圖)

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昨晚深夜簽署憲報,《港區國安法》正式實施。(港府網站截圖)

香港特區政府昨日深夜發出新聞稿,《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下稱《港區國安法》)刊憲公布,於昨晚11時正式生效。隨著法律刊憲公布,《港區國安法》詳細內容終於正式揭露。根據港府憲報,《港區國安法》不設追溯期,其中針對四大主要罪名最高刑期均為無期徒刑,香港警務處及律政司設專責部門負責處理有關違法案件,但若涉及外國勢力介入、港府無法執法、國家安全面臨重大威脅情況下,案件由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

港府昨日發布憲報,公布《港區國安法》全文,法律共分66條,分為六張,包含總則、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罪行和處罰,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中央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及附則。當中明確規定香港特區政府應盡早完成《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而香港行政長官應當就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的情況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年度報告。

此外,《港區國安法》亦明確規定應當堅持的法治原則,涵蓋依照法律定罪處刑、無罪推定、一事不二審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等。《港區國安法》不具追溯力,所訂明的罪行只適用於法律實施以後的行為。依法保護港人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

罪與罰

在罪行與刑期方面,「分裂國家罪」明定涉及將香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等三項行為觸犯「分裂國家罪」,首要分子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顛覆國家政權罪」則指涉及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中央政權機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干擾阻撓政權機關履行職能等四種行為,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者同樣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在「恐怖活動罪」方面,對人嚴重施暴、縱火投毒製造爆炸、破壞交通工具、干擾水、電、交通等公共服務控制系統或其他方式危害公眾健康及安全者觸犯「恐怖活動罪」。致人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產重大損失者,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在「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則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動戰爭、對特區政府或中央政府制訂法律、對選舉進行操控等五種行為,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截取通訊 秘密監察 需由特首批准

《港區國安法》規定,港府警務處和律政司為主要執行部門,設立專門部門負責處理涉國家安全事務。其中警務處專責部門處理有關案件時,可採取特區現行法律准予警方調查嚴重犯罪案件的各種措施,以及其他《港區國安法》規定措施,警方可以在有合理理由懷疑案件涉及國家安全時,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證據的處所、車輛及電子設備,以及要求涉案人交出旅遊證件或凍結其財產。在行政長官批准的情況下,警方可對懷疑涉案人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搜查處所、要求有關組織或個人回答問題、提供資料、移除訊息等。

三種情況由駐港國安公署管轄

條文指出,涉及違反有關法律的案件,由香港律政司專責部門負責檢控,未經律政司司長書面同意,不得就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出檢控,律政司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若原訟法庭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則應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除涉及國家秘密等理由外,審判應公開進行。

條文中亦明定在三種情況下,案件由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包括:一、案件涉及外國或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區管轄有困難;二、出現香港特區政府無法執行《港區國安法》的嚴重情況;以及三、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

港警務處今成立國家安全處

港府在憲報中提到,警務處將於今(1)日成立國家安全處,專職處理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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