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取代23條?

沈春耀:港府仍需自行立法
01/0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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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表示,《港區國安法》,不可取代香港特區的23條立法。(央視新聞截圖)

沈春耀指,中央絕不容忍任何挑戰一國兩制底線的行為。(AP圖片)

沈春耀認為,認為,《港區國安法》表述「顛覆國家政權」的含義,更廣泛、更充分。(AP圖片)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於周三(7月1日)介紹港區國安法草案的詳細情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表示,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港區國安法》,不可取代香港特區的23條立法,他強調特區政府仍需自行立法。

沈春耀在記者會解釋《港區國安法》和《基本法》23條的不同,他指出,《基本法》23條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還有兩種是和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者團體有關的活動,共七種應予禁止和懲治;《港區國安法》針對4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當中只有「分裂國家」和「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兩種行為有交集。他認為,《港區國安法》表述「顛覆國家政權」的含義,更廣泛、更充分。

他表示,《港區國安法》施行,可堵塞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存在的制度漏洞。兩條法律分別是由國家和特區層面制定,國家層面要求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港區國安法》有實體、程式和組織法三方面的規範,法律內容較《基本法》23條的設想內容廣泛得多,可能也不限於23條立法。(編輯:麥敏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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