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法律制度》獲立會細則通過

黃司:災下傳自來水有毒即犯謠言罪
04/0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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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司:災下傳自來水有毒即犯謠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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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司:災下傳自來水有毒即犯謠言罪

法案《民防法律制度》獲得立法會大比數通過。(張庚睿攝)

議員蘇嘉豪認為澳門沒有必要訂立另一條民防謠言罪。(張庚睿攝)

保安司司長黃少澤重申,特區政府是期望透過法案守住底線,以保障大眾利益,保護市民的言論自由。(張庚睿攝)

立法會今(4)日舉行全體會議,細則性討論及表決《民防法律制度》法案,獲得立法會大比數通過。文本中第26條「突發公共事件下妨害公共安全、秩序與安寧罪」(俗稱謠言罪),所受爭議較大,多位議員先後發言表達意見。

文本中建議,入罪的前提一定要在特首宣布進入即時預防或更高級別的狀態維持期間,該罪才生效。第二、必須要有意圖,主觀進行這件事。第三、後果會引起公眾受驚或不安。第四、編造或傳播明知是虛假,引起公眾受驚或不安的資訊,仍繼續傳播;第五、訊息為虛假資訊。列席的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強調,該法案必須符合上述要件方能入罪。

議員區錦新表示,法案已作出較大的改善,以回應社會訴求,但最終是否被判有罪均由法官決定,同時他對該法案是否與言論自由有抵觸等則有所保留。議員蘇嘉豪則認為澳門沒有必要訂立另一條民防謠言罪,同時問及批評或質疑對政府能力不足,是否已屬違法?議員林玉鳯則問及在執法程序上會否向警方提供相應培訓,以訂定入罪的條件。

黃少澤回應時重申,該法案是在八號風球或更高級別的狀態下方會生效。黃少澤舉例指出,在大災難期間,有居民於網上稱「自來水供水有毒,千奇唔好飲」,而局方得悉網上有關言論後,會及時向自來水公司求證,並作出澄清,如作案人在本澳供水有限的情況下散播謠言,而具有目的性,擾亂社會秩序,則涉嫌違反該法案。

黃少澤補充,警方執法過程中必須經過上級指令才作出判定,而法院亦有一定客觀判定。黃少澤重申,該法案是非常嚴謹,與世界各地的類似的犯罪是完全不同,特區政府期望透過法案守住底線,以保障大眾利益,保護市民的言論自由。 (編輯:鍾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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