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社屋法》下周四生效 租賃期五年

收入超上限一倍只簽一年短期約
10/0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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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圖左)以及房屋局局長山禮度(圖右)介紹《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梁佩茵攝)

《新社屋法》及其補充性行政法規將於下周四起一同生效。(吳泳欣攝)

俗稱《新社屋法》的第17/2019號法律《社會房屋法律制度》及其補充性行政法規《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施行細則》將於下周四(2020年8月20日)起一同生效。屆時社會房屋家團均須遵守《新社屋法》和相關行政法規的租賃規定,包括社屋租賃合同為期五年;在辦理續期之日,倘承租人收入及資產淨值超出上限一倍,須簽訂為期一年且不可續約的短期合同。

行政會於上周四(7日)公布,完成討論《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根據法律規定,須以《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施行細則》訂定社會房屋的申請、分配及租賃制度。

有關行政法規草案規定,社會房屋租賃合同為期五年,在指定辦理續期之日,如果承租人及其家團成員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未超出上限一倍,則按相同期間續期;如超出上限一倍,簽訂為期一年且不可續期的短期租賃合同;如在短期租賃合同期間內,不再超出上限,重新訂立為期五年的租賃合同,且可續期。租金金額以法規訂定的公式計算,公式參數的金額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此外,在合同期間或其續期期間屆滿前,應房屋局要求,承租人及其家團成員須申報每月收入及總資產淨值,以及提交有關的證明文件。

房屋局局長山禮度表示,目前有12,000多個租戶需更新租賃合同,他認為社屋租賃期合同設五年屬合理時間。同時,目前社屋有90%住戶免租,超過收入上限的約有900人,超過上限一倍的有20多人。

山禮度:有序推社屋恆常申請

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稱,行政法規設有過渡規定,若果在《新社屋法》生效前已提出申請租賃社屋並被列入確定輪候名單的候選人,申請排列優先於按照行政法規進行評分的申請。此外,行政法規生效前訂立的租賃合同以六個月的期間自動續期,直到房屋局按租賃合同續期審查的規定辦理續期手續。

山禮度補充,2017年社屋申請中仍未獲甄選的輪候家團有2,600個,當局會先完成這些家團申請再推出社屋恆常性申請。

現有住戶須遵守新社屋法

法律規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現有的社會房屋家團須遵守《新社屋法》規定,如合同制度、承租人的義務、家團變動通報、租賃合同內未載明人士的逗留許可、租金計算方式等。

自法律生效後,如家團任一成員不在該房屋居住連續超過30日,或一年內在該房屋居住不足三分之二時間,應在十日前告知房屋局,並解釋其不在該房屋居住的原因,如違反法律所規定的義務,房屋局有權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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