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業場所業務法》增加條文

​要求場所在特定情況下與政府合作
31/0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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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局局長文綺華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李燊攝)

陳澤武會後總結介紹,新文本增加一項與政府合作條文。(李燊攝)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今(31)早繼續審議《酒店業場所業務法》法案,旅遊局局長文綺華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因應新冠疫情等情況,新文本增加一項與政府合作條文,即場所運作應遵從政府指導方針並全力提供政府在公共衛生、緊急事態或自然災害的情況下要求的協助。陳澤武指條文較為廣泛,他舉例如疫情期間酒店配合防疫需要、颱風期間安置工職員等都要配合政府提供協助。他又指,委員會對條文中「政府指導方針」提出疑問,是否按照行政長官批示、特區《公報》為準,希望條文能更為清晰,政府代表表示會完善條文。

陳澤武又介紹,文本列明場所屬自由進出地點,不允許作出有限制進入場所的歧視,但場所可拒絕影響其正常運作的人進入或逗留場所內,如吸食毒品、持危險品等。他進一步引述政府代表解釋,場所亦可訂立相關規則適當公佈,如在網頁或門口等地方列明進入星級餐廳的衣著要求、酒吧禁止未成年人進入等,不過就不能只招待男士或女士。

至於牌照轉換,一般「頂手」的情況,只要作出通知,新准照會附註轉換持牌人;若自然人或相應業主因消失、解散或死亡等情況則不能一般轉換,新的承繼人需重新申請新准照。陳澤武指,第二種情況有複雜性,除承繼情況之餘,員工是否要解散,條文亦無寫明牌照是否從頭申請,委員建議若能證明繼承可否直接轉換准照,政府代表亦表示會考慮。陳澤武最後指,希望明日能夠細則性審議完第二工作文本,待政府與顧問團開技術會議後,收到新的法律文本。(編輯 : 李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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