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議員指修訂案有不足之處

立法會一般性通過修改選舉法
10/08/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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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昨日召開全體會議,引介、一般性討論及表決《修改第3/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制度〉》(簡稱《選舉法》)法案,最終以28票贊成,四票反對,通過一般性表決。修改內容包括完善競選活動規範;加強打擊不法選舉行為;改善選舉組織工作;完善議員參選條件及兼任規定。

立法會全體大會昨日以28票贊成,四票反對,一般性通過修改《立法會選舉制度法案》。(林少洪攝)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在引介草案時指出,提出修改《選舉法》方案,旨在使選舉活動能更全面地體現「公平、公正、公開和廉潔」的基本原則、更清晰地規範競選活動的制度、更有力地打擊選舉不法行為、更有效地管理選舉的舉行及更合理地修訂參選要件。

多位議員發言時指法案存有諸多不足之處。議員吳國昌對法案感遺憾,認為無論是政府提交的法案、官員的取態,都是在收縮本澳的民主政制及政治自由。他指出,法案中沒有提及民主政制發展,只集中在不太重要的技術性問題上,強調不能支持方案的取向。

議員高天賜指,法案可以打擊賄選,是需要支持的,但就破壞了選舉制度,認為自由選舉可與廉潔選舉並行,而剝奪選舉自由,是法治社會完全不能接受,作法有違《基本法》。

議員宋碧琪指出,法案中的兼任其他地方公職問題,是為避免雙重效忠的情況,但「一日未選到(當選),何來雙重效忠」,認為有關條文不應列在法案中。議員陳美儀認為,15日競選宣傳期對新人不公平;議員蕭志偉認為修訂法案,可以完善選舉環境及質量,提供完整法律基礎,充分回應社會訴求,但條文可細化。

陳海帆回應時指,諮詢時已向社會交代得很清楚,市民廣泛認同修法方向。對於議員關注的問題,認為法案可以打擊賄選,但絕對沒有限制任何人的自由,而且修法方向已得到中央同意,法案是在鞏固政制發展的基礎上制訂,改善選舉素質,建立公平、公正、公開、廉潔的選舉制度,是民主政制發展重要的部分,而且是在《基本法》的規定下進行,強調法案沒有違反《基本法》。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強調,修改《選舉法》沒有違反《基本法》。(林少洪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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