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市建築法擬允外部實體分擔審批

工務局強調不存在利益輸送
03/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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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局強調不存在利益輸送
工務局強調不存在利益輸送

張永春及陳寶霞介紹新法案。(李燊攝)

法案允許土地工務運輸局可委託外部實體分擔審批工程計劃,陳寶霞重申未開展相關工作。(李燊攝)

行政會完成討論《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律草案,將取代現行都市建築總章程的行政篇。法案強化質量保證的規定、訂定建築商對地基及結構的保證期為十年,對其他施工部分及設施的保證期為五年,要求業權人須自樓宇入伙十年後及往後每五年進行保養維修。此外,法案允許土地工務運輸局可委託外部實體分擔審批工程計劃,當局強調不存在利益輸送問題。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鑑於第79/85/M號法令所訂定的《都市建築總章程》行政篇已沿用多年,為配合澳門社會和建築業的迅速發展,並加強對違規事項的監管力度,經諮詢聽取社會及業界意見後,特區政府制定了《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案。有關法案將送立法會審議。

為簡化及加快工程審批效率,法案讓部分簡易工程無須審批計劃及發出准照便可展開。在發出准照程序中,土地工務運輸局可委託外部實體分擔審批工程計劃,增加審批效率。對於委託外部實體會否存在利益輸送問題,出席會議的工務局局長陳寶霞強調不存在利益輸送問題,她介紹工務局未展開相關工作,但有研究過,「基於咁耐先嚟改一次法例」,認為有必要即刻加上條款。經過早前的研究,相信會找一些學術團體,據她所知,政府有些部門都有委託學術團體審批圖則。她一進步指,添加此條文也是不容易的,但認為有必要添加,未來或有機會適用此方法,減輕工務局工作。

陳寶霞重申,現時未有開展工作,若實施該條文,會向外界發佈相關情況,且要細則討論如何吸納這些機構的資格。至於會否補充條例規範外部實體審批程序,張永春指,條文先賦予這種可能性,但亦會考慮是否需要補充性法規來規範,若不需要補充條例,將會透過合同方式規範審批程序。

若業權人不按通知維修樓宇可被罰款

為加強業權人對樓宇的保養維修的承擔,法案要求業權人須自樓宇入伙十年後及往後每五年進行保養維修;當土地工務運輸局發現樓宇有缺乏保養的跡象,將通知業權人提交由專業人士編製的樓宇狀況報告,並指出須進行工程及有關期間,倘業權人不按有關通知執行,將受行政處罰。

針對十年期限的問題,陳寶霞指這是參考內地、香港以及葡萄牙等國家和地區德。張永春則指出,若建築超過十年期限,由於設計問題、偷工減料問題,導致大家所講的「死人冧樓」,不代表按照此法例可免責,還有其他民事、刑事法律去追究其責任。

法案同時加大罰款金額,因應違反情況及其嚴重性,科處澳門元2,500元至100萬元罰款,如屬法人,科處澳門元5,000元至200萬元罰款。此外,對惡劣的違反情況,例如反對或妨礙強制執行禁制令或拆卸令、偽造責任書及工程紀錄、撕毀或更改當局通知的情況,定為刑事罪行。除加重罰則外,法案亦引入了鼓勵措施,如違法者自願拆除違法工程,可獲豁免或減半罰款。(編輯 : 李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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