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個臨時性租賃批給土地失效

廉署:無行政違法或行政失當
30/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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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公布《關於74個被宣告臨時性租賃批給失效之土地審批卷宗之調查報告》,認為所有卷宗涉及的土地承批人均沒有切實履行臨時性租賃批給合同的條款,未能完成原訂或獲准修改的土地利用計劃。承批人在取得土地臨時批給後,以諸多理由要求更改或修改土地用途,擴大可建樓宇的規模及高度,甚至一心伺機尋求利益最大化,明顯違反合同法律關係中的善意原則。

廉署認為,行政當局基於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原因,又或單純以土地租賃期屆滿而未完成土地利用為由宣告有關土地批給失效,並無行政違法或行政失當。土地工務運輸局被質疑拖延或妨礙完成土地利用的指責亦不成立,更不可能成為修改新《土地法》中關於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合理理據,但工務局過去未盡主動監督及跟進承批人履行土地臨時性批給合同的責任,也沒有及時執行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法律制度,使外界誤以為政府永遠不會收地,令閒置土地最終成為社會問題之一。

在報告中,廉署以分類列表方式,綜合分析74個卷宗涉及土地的利用期和租賃期,發現所有土地的利用期及租賃期已先後在舊《土地法》及新《土地法》生效期間屆滿而仍未有完成土地利用。廉署並對比了新、舊《土地法》相關條文,認為兩法在處理以租賃制度批給土地的規定基本一致,新《土地法》中有關土地利用期間及土地租賃期間屆滿後而仍未完成土地利用,會導致土地批給失效的規定由來已久,並非新規定,問題只在於執法力度。(編輯:賴蘇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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