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裁定

大廈管理機關決議 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訴
12/0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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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廈管理機關決議 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訴
大廈管理機關決議 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訴

中院裁定,針對大廈管理機關的決議,只可向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申訴。(資料圖片)

在一宗涉及大廈分層建築物所有人、管理委員會及物業管理公司的訴訟中,初級法院法官認為,針對大廈管理機關的決議只能向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提出申訴,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訴,因此駁回原告的起訴狀。原告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評議會完全認同原審判決的理據,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發出新聞稿表示,初院法官認為根據第14/2017號法律第66條的規定,是以會議的召集日期作為適用新舊法的標準,考慮到本案被質疑的管理機關的決議是於2019年3月20日通過,因此應直接適用新法。就管理機關的行為,如利害關係人認為有損分層建築物所有人自身的利益,或有損其個人及直接的利益,是可以向所有人大會提出申訴,且所有人大會的決定是具有確定性的。這意味著利害關係人是不能夠以訴訟的手段來質疑管理機關所作出的決議。

由於針對管理機關的決定只有一種途徑提出質疑,便是向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提出申訴,因此初級法院初端駁回原告的起訴狀。原告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評議會表示,原審法院認為若原告擬就管理機關的決議提出爭議,應向分層所有人大會提出申訴,而非直接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中級法院完全認同原審判決的理據,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 (編輯:陳駿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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