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由第三方執行

承建商不得兼任防火檢查
25/0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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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建商不得兼任防火檢查
承建商不得兼任防火檢查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今日續討論《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法》法案。(梁佩茵攝)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今日續討論《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法》法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列席會議。法案建議負責編製建築物防火設施的承建商在樓宇或場地獲發使用許可後,禁止兼任檢查該等系統的職務。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政府認為由獨立第三方檢查能避免有利益衝突,委員會認同做法,但關注其操作性會否存在矛盾及引起更多訴訟。

法案亦建議工務局或消防局在執行防火安全職務時,若發現樓宇走火通道阻塞、存在影響防火安全的非法工程,有權進入任何樓宇及索取防火安全相關文件,但進入住宅單位,律師事務所或醫療診所則必須取得同意或持有司法命令狀。有委員認為有很多其他商業機構也存在機密性,質疑為何僅此兩種機構有特權,且律師事務所或醫療診所若存在防火安全隱患應容許消防人員進入檢查。政府表示會再考慮委員的相關建議。(編輯:梁佩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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