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管控》法案建議

常居所不在澳可被撤居留許可 三常會指與融入大灣區有矛盾
23/0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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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居所不在澳可被撤居留許可 三常會指與融入大灣區有矛盾
常居所不在澳可被撤居留許可 三常會指與融入大灣區有矛盾

「 澳門新街坊」項目是鼓勵澳門居民在橫琴居住,三常會期望政府解釋立法原意。 (都更公司圖片)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22)日繼續審議《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法案建議居留許可持有人不在澳門擁有日常居所,可被廢除居留許可及用於拒絕居留許可的續期,即使居於橫琴「澳門新街坊」項目也一樣,三常會委員關注法案建議,政府現時政策鼓勵澳門居民融入大灣區,若「常居所」跟現行法例一樣設定,或與本澳融入大灣區定位有矛盾,如何與澳門融入大灣區建設政策相融合?希望聽取政府解釋立法原意再進一步討論。

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向傳媒匯報會議內容表示,法案規定與現行法律一樣,非永久性居民的常居所不在澳門,例如常居所在珠海都有可能被廢止居留許可。黃顯輝指出,有委員關注現今政策鼓勵港澳市民融入大灣區,並有「澳門新街坊」等項目鼓勵澳門居民在橫琴居住,若「常居所」跟現行法例一樣設定,如何與澳門融入大灣區建設的政策相融合?

居住「澳門新街坊」亦不例外

黃顯輝又稱,最近終審法院公布的一些判決,亦認為非工作原因不在澳門過夜不視為在澳門通常居住,維持中級法院不批准臨時居留許可續期的決定。但三常會關注法案立法,如何與國家賦予澳門的大灣區定位,如何與政府鼓勵澳人融入大灣區建設及生活的政策相融合?

另外,法案中被廢止居留許可

情況,還包括若非永久性居民在澳門實施犯罪而被判刑超過一次,不論相關刑罰幅度為何;居留許可持有人在獲許可前曾被澳門或外地的法院判處刑罰或保安處分,但在申請時並無提及該事實。

被判刑超一次會取消居留許可有委員認為,在澳門因交通意外導致他人受傷或死亡,有機會被判刑,擔憂相關條文太嚴苛。此外,亦有委員關注若被判處的刑罰或保安處分已恢復權利(俗稱洗底),是否仍必須在申請居留許可時作出申報。

法案又列出九項給予居留許可需考慮的標準,包括專業知識、在澳計劃從事的活動等,有委員希望政府進一步說明有關標準的優先次序;亦有委員冀政府提供澳門特區成立後持單程證來澳人士的統計數據。

《出入境管控》法案建議居留許可持有人不在澳門擁有日常居所,可被廢除居留許可,即使居於橫琴「澳門新街坊」項目也一樣,三常會委員關注法案建議。 (《力報》攝影組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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