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結婚註銷身份證五年四宗

法案建議最高處八年徒刑
03/0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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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建議最高處八年徒刑
法案建議最高處八年徒刑

三常會主席黃顯輝會後向傳媒匯報審議《澳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內容。(陳嘉俊攝)

《澳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建議「假結婚」可被科處最高八年徒刑。(設計圖片)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2)日繼續細則性審議《澳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法案第77條建議「假結婚」罪罰則,可被科處兩年至八年徒刑,三常會主席黃顯輝會後向傳媒匯報會議內容,引述委員意見指出,考慮到「假結婚」罪與「關於身份的虛假聲明」罪所保障法益接近,但「關於身份的虛假聲明」罪最高刑罰僅為三年,質疑「假結婚」罪的刑罰更高及嚴厲,期望聽取政府相關意見及理據。

法案第77條有關「為取得許可而虛偽作出並主張某些法律行為,以使他人或本人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留許可或逗留特別許可作為決定性勍動機而虛偽締結婚姻、事實婚、收養或訂立勞動合同,並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當局辦理相關手續者,處兩年至八年徒刑」。

擴大有組織犯罪法

主席黃顯輝表示,細則性審法案進行了七次會議,完成73條至104條細則性首階段審議工作,三常會是次主要討論到「假結婚」及修改「有組織犯罪法」的條文。法案中提出擴大有組織犯罪法構成犯罪要素,例如藉假結婚、或訂立勞動合同為他人取得特區居留許可,三常會關注為何不將法案的其他刑事違法行為,例如聘請黑工等納入犯罪構成要件。

另外,三常會亦關注到法案中第87條「運送不獲許可入境的人」,如有關運輸經營人運送每一不獲許可入境的人,可科處一萬至三萬元,黃顯輝引述三會意見表示,政府會否向運輸經營人公布相關不獲入境本澳的人士,使他們避免觸犯法例。

逾時傳送資訊或被科罰款

法案亦規範運輸經營人及酒店場所經營人都有傳送資訊的義務,如未有傳送,又或傳送資訊錯誤、不完整、虛假或逾時,會被科罰款。有委員認為,法案對不遵守義務的運輸經營人,每一航程科十五萬至五十萬元罰款,與收益或不成比例,當中的「逾時」又是如何界定,期望政府代表可列席說明。

警方去年接十宗假結婚舉報

本澳目前沒有「假結婚」罪,警方只能引用「偽造文件」罪起訴,難具阻嚇力,輿論普遍認為應將假結婚刑事化。

因此,特區政府制訂《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法律草案。據治安警局向傳媒提供的資料顯示,去年共接獲十宗市民舉報「假結婚」,但暫未有內地居民因為「假結婚」被遣返;而身份證明局則指出,近五年因「假結婚」而被註銷身份證的個案共四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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