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服務協議」聘請工作人員

文化局前廳長被裁定維持停職處分
17/0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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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前廳長被裁定維持停職處分

一名自2015年獲委任為文化局組織及行政財政管理廳的廳長,於擔任部門主管期間,多次單憑過往做法,以豁免諮詢及直接磋商方式,透過「提供服務協議」聘請工作人員。在對該前廳長提起的紀律程序中,預審員建議科處30日的停職處分,行政長官同意建議並作出批示,命令對其科處30日的停職處分。但其不服,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獲撤銷被訴行為;但行政長官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最終被裁定維持行政長官對其科處的停職30日的處分。

終院對案件作出了審理時提到,在有關慣例方面,儘管文化局多年來一直重覆某些做法,但此舉並不會令本來不合法的行為或程序變得合法化,況且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制度並不複雜或要求特別的法律知識。基於此,終院同意不能容忍公共行政部門的主管人員公然違反其必須遵守的職務上的義務。

終院指出,行為人的行為與其可被要求的行為之間的分歧程度構成判斷過失程度的因素,其中分歧越大,便越容易得出嚴重過失的結論。

換言之,不論是有意識的過失,還是無意識的過失,都符合過錯的這種具體類型。綜上所述,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定上訴理由成立,撤銷被上訴的裁判,維持行政長官對其科處的停職30日的處分。

終院維持對文化局前廳長科處的停職30日的處分。(《力報》攝影組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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