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年代傳統習俗結婚未登記

夫妻聲請離婚被駁回 上訴中院獲勝
27/0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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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聲請離婚被駁回 上訴中院獲勝

兩名中國籍夫妻,在80年代於澳門按照中國傳統風俗習慣婚姻,但之後沒有按照《民事登記法典》辦理登記;兩人在2000年提出離婚申請,但被初級法院以未辦登記為由駁回;其後兩人在近年上訴,中級法院今(27)日公布判決,認為兩人以中國傳統風俗結婚是有效的,判勝訴。

兩名夫妻於1981年2月10日在澳門按中國傳統風俗習慣締結婚姻,但未辦理登記。2000年,兩人向法庭提交兩願離婚之聲請。法庭通知兩人於10天期間內,向法庭提交證明雙方已按照《民事登記法典》規定,於民事登記局辦理按婚姻證明。但兩人之後未按照規定申請婚姻證明。

初級法院認為,相關登記屬強制性,兩人於1984年2月1日《民事登記法典》生效前結婚,但至今仍未辦理相關登記,法庭認為未能證實二人已結婚的事實,並決定駁回兩人提出之兩願離婚聲請。

兩人交「龍鳳紙」力證已結婚

其後兩人不服裁決,認為有關決定存在錯誤解釋和適用法律的瑕疵,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院審議後指出,兩人在自願離婚聲請書,提交了中國傳統風俗習慣結婚的「龍鳳紙」,因此,案中已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兩名人士存在婚姻關係或結婚事實。

中院亦指出,中國籍人士且按有關慣例和習俗在澳門締結的婚姻是有效的,但經在民事登記局簿冊內登記後,方對第三者產生效力。也就是說,當時生效的法律對不遵守在民事登記局的簿冊上作強制性登錄的規定,不會以婚姻無效作出處罰,而是需於將來對遺漏強制性登錄作出彌補,以便對第三人產生效力。

中院稱原審法院不應「未審就駁回」

中院就案件指出,如果是經《民事登記法典》開始生效前按中國風俗習慣之婚姻,根據法律規定,雙方在離婚申請中任何證據都可向法院提出,並由法院自由評價。因此,中院認為,原審法院不應初端駁回此訴訟,而應接納並透過申請人所提交的證據來調查,以便決定該婚姻是否在法律上存在,以及隨後決定是否批准兩上訴人所聲請的離婚。

中院表示,綜合合議庭裁定兩名夫妻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批示,並命令將本案發回原審法院繼續進行審理。 (編輯:陳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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