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人在澳門犯案為何由內地審理

一文解釋何謂「屬人原則」
21/05/2021
38554
收藏
分享
一文解釋何謂「屬人原則」
一文解釋何謂「屬人原則」
一文解釋何謂「屬人原則」

趙律師提到,內地刑法有規定了屬人管轄權。(資料圖片)

早前澳門路氹金光大道某娛樂場發生兇殺案,男嫌犯事後逃回內地被內地公安拘捕,但後來內地當局並無將嫌犯移回澳門受審,則由內地司法機關審理案件。事件有人指出,為何內地當局可以將一名在澳門犯案的嫌犯自行審理,不移交本澳審理。而其實這裡涉及到內地刑法上的「屬人原則」。

大律師趙崇明接受本報訪問時指出,「屬人原則」簡單來說,是一個人在外地犯罪,回到那人所屬的國家,該國可以透過刑法審理案件,而內地刑法第七條第一款已經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刑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趙律師表示,內地當局可引用這一款法律條文,屬人管轄權去審理此案。

趙律師亦提到,澳門法律方面亦有屬人原則,澳門《刑法典》規定了澳門居民在澳門以外地方實施犯罪後如何審理,當中亦有規定了澳門居民對澳門居民在澳門以外地方實施犯罪,行爲人身在澳門,亦可適用《刑法典》。

趙律師表示,每個地方的屬人原則的條件都有不同,內地方面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而澳門的條件就較為多。而世界各地都有相似的原則,只是符合條件的形式不同。

一本澳男子在澳販毒後逃回內地,數年後被內地公安拘捕,移交回澳門。(陳嘉俊攝)

而過往內地曾有移交犯人回本澳,例如一名本澳男子因數年前犯下販毒罪後逃回內地被捕,今年2月中被移交回本澳受審。這正正屬於澳門「屬地原則」及「屬人原則」,男子為本澳居民在澳門犯案,但移交的事情則交由兩地的政府去決定。上述案中本澳男子,因近年在內地犯下傷人案,在內地服刑後遣返本澳。 (編輯:陳嘉俊)

檢舉
檢舉類型:
具體描述:
提交
取消
評論
發佈

力報會員可享用評論功能

註冊 / 登錄

查看更多評論
收藏
分享

相關新聞

推薦新聞

找不到相關內容

七日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