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路炸彈害己害人 酒駕起步低於鄰近地區

意見促當局需適時加重刑責
25/0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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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促當局需適時加重刑責

繼早前一名本地男文員到餐廳用膳並飲酒,經檢測發現其體內酒精含量1.63克,最近再有兩地牌自炒時被揭發醉駕,司機體內酒精含量達1.4克。當局一直呼籲市民,醉酒或酒後駕駛,不但危及自身安全,也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及行人安全,酒後不能駕駛,以免害人害己。有團體促請政府正視問題根源,《道路交通法》應適時調整,盡快修訂,提高酒駕、醉駕以及毒駕等處罰。

言起動力協會常務幹事梁嘉瑜

言起動力協會常務幹事梁嘉瑜表示,根據本澳現行的《道路交通法》的法律規定下,酒駕最低起點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 0.5 克;而罰則相較鄰近地區及國家一般偏低,未能發揮一定的阻嚇作用。比對鄰近地區及國家酒駕準則如日本酒駕:吐氣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15已屬酒駕;新加坡酒駕:血液酒精濃度超過0.08%已屬酒駕;台灣酒駕:駕駛者只要吐氣酒測值超過每公升 0.15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達0.03%已屬酒駕。

梁嘉瑜指出,本澳在釐定酒後駕駛的標準,對比鄰近地區及國家屬於偏低,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0.5克才算酒後駕駛,令不少人錯覺飲一兩杯都不是問題,可喝點後仍能開車回家,但由於酒後判斷力、觸覺力和操作力都會大大降低,在酒精的作用下,駕駛者往往無法正常控制油門、剎車及方向盤,因此未有意識到酒後駕駛會造成安全隱患。

她續稱,過輕的罰則已不合時宜,已使用超過十二年的《道路交通法》應盡快修訂,而《道路交通法》修訂案中必須提高酒駕、醉駕及毒駕等處罰,為了讓大眾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需要加重刑責,以增加阻嚇作力,希望有關當局能正視問題所在,對症下藥,從而有效降低酒駕出現的情況,讓大眾市民安全得以保障。(編輯:劉凱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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