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監管社團機構資助運用
26/0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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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監管社團機構資助運用
嚴格監管社團機構資助運用

廉政公署在日前公布的《2020年工作報告》中指出,社團機構詐騙政府公帑案件高居不下,去年移送檢察院18宗案件中,有八宗涉及詐騙公帑或與詐騙相關的偽造文件罪,並舉例兩宗社團詐騙資助個案,有社團主要負責人涉嫌長期與社團會計人員,偽造文件瞞騙社會工作局詐騙資助,使公帑遭受嚴重損失,涉及金額逾200 萬元。另一宗是有社團的理事長向勞工事務局申請活動資助時,提交不實的酒樓餐費收據及活動報告,誇大實際筵席數目,騙取資助。

受資助社團機構未依法律規定公布賬目,一直為社會所詬病。根據第2/99/M 號法律《結社權規範》第三章第19 條規定,社團收取公共實體的津貼或財政性質的任何其他資助,若金額超出規定,須每年將賬目於其通過後翌月公布,而公布應刊登於本地區註冊其中一份報章上,但有關條例一直未切實執行。根據資料,澳門回歸祖國後,社團數量「井噴式」上升,1999 年12月20日澳門特區成立當天,共有社團 1,739 個,到現時已達10,000 個。

審計署於2012 年6月公布的《澳門基金會對社團的資助發放》審計報告,透露在審計過程中發現一個異常情況,就是部分資助個案的申請社團具有相同登記會址,同時亦由相同人士擔任會長或理事長職務,因此就資助審批、發放及跟進監督方面提出審計意見及建議。八年後,審計署去年3月發布跟進報告,指出一些受資助者持續性逾期提交報告,根據審計結果所反映,在2015 年至2018年間,每年仍存在兩成多受資助者逾期提交報告,逾期個案總數量達788宗,涉及金額達20.91 億澳門元,甚至有些個案逾期天數超過兩年。

過去曾多次有立法會議員就社團資助制度提出書面質詢及促請當局訂立統一的自治基金資助審批法律制度,並落實《結社權規範》公開整盤賬目的要求,但最終都被否決。現屆政府上任後表明會加強監管,規定同一活動不能同時向澳門基金會和其他公共實體申請資助,疫情下資助金額亦減少。社團機構收受的津貼或財政性質的任何其他資助,都是來自公帑,用途及使用情況應公開透明,各公共實體及公共基金必須切實推動公帑資助的防貪機制建設,透過事前審查、事中監督,事後監察,多層次、多方位監管,盡力保障公帑合理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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