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不成立控罪發回初院重審

張祖榮獲改判囚11個月緩刑兩年半
31/0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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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祖榮獲改判囚11個月緩刑兩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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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祖榮獲改判囚11個月緩刑兩年半

前貿促局主席張祖榮涉貪案於去年10月已宣判,其後部分嫌犯及檢察院均提起上訴。中級法院日前裁定,第一嫌犯張祖榮上訴部分得直,改判四項違反保密罪全部不成立;其餘的三項財產資料不正確罪,由每項判監七個月改為合共判囚11個月,緩刑兩年六個月,但需向特區捐獻澳門幣15萬元。檢察院上訴部分得直,張祖榮當初被判不成立的數項控罪,被發回初級法院重審。

根據中級法院網頁資料,合議庭於本月27日對第13/2021 號上訴案作出裁判。案中第一嫌犯張祖榮,當初被控觸犯一項犯罪集團罪、四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六項清洗黑錢罪,全部罪名不成立;另外,一項違反保密罪成立,判處一年徒刑,三項濫用職權罪改判為三項違反保密罪,每項判處九個月徒刑;三項財產資料不正確罪成立,每項判處七個月徒刑。數罪併罰之下,張祖榮合共判處兩年實際徒刑。

張祖榮具體判決視乎重審結果

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書中指出,張祖榮的部分上訴理由成立,改判其四項違反保密罪全部不成立,其餘的三項財產資料不正確罪,由每項判監七個月改判合共判囚11個月,緩刑兩年六個月,但需向特區捐獻澳門幣15萬元。

裁判書中指出,檢察院質疑初級法院審查張祖榮與其妻子持有來源不明的巨額現金、吳國壽透過張祖榮的內地情人輸送不法利益等指控事實的證據時明顯出錯。中級法院認為,原審庭就相關指控事實的最後認定結果,在常人一般生活的經驗法則角度下來看,顯得不合情理,因而決定把案件涉及行賄、受賄作不法行為和清洗黑錢等罪的內容發回初院重審。

至於張祖榮獲緩刑的理據,裁判書指出,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應仍可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因此准他緩刑兩年零六個月。然而,由於部分指控將發回初級法院重審,張祖榮的具體徒刑和緩刑判決,仍有可能視乎重審結果而變更。

吳愛華罪名全部不成立

案中第三嫌犯、貿促局前行政管委會執行委員吳愛華當初被判兩項濫用職權罪及兩項違反保密罪成立,合共判處一年九個月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吳愛華在上訴狀內提出的刑事開釋請求成立,因此獲中級法院改判各項罪名全部不成立。

裁判書中指出,貿促局人員對臨時居留申請中何謂「具備特別資格的技術人員」、「行業薪酬中位數」及「重大投資」的認定或界定標準,本質上是一種價值判斷,不屬秘密概念範疇,不能認定張祖榮及吳愛華觸犯違反保密罪。另外,由於沒有具體事實支持吳愛華意圖為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不能判處吳愛華濫用職權罪。

甄溢全上訴結果待判決

至於案中第二嫌犯甄溢全,當時被指控觸犯一項犯罪集團罪,罪名不成立;被指控觸犯16項偽造文件罪改判為七項偽造文件罪,全部罪名成立,每項判處三年徒刑。數罪併罰,合共判處四年實際徒刑之單一刑罰。根據中級法院裁判書顯示,甄溢全亦有提起上訴,上訴結果有待判決。

此外,甄溢全自2012年3月1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退休基金會退休及撫卹制度廳廳長的職務,由於其牽涉到貿促局投資移民弊案,被行政法務司司長提前終止其定期委任。事件輾轉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合議庭日前裁定,撤銷提前終止甄溢全定期委任的決定。 (編輯:陳駿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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