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網信辦發布關於《網絡安全審查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要求掌握超過100萬用戶個人信息的運營者赴國外上市,必須向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申報網絡安全審查。
意見稿共有23條,其中第六條顯示,掌握超過100萬用戶個人信息的運營者赴國外上市,必須向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申報網絡安全審查。
第十條詳細披露了網絡安全審查重點評估採購活動、數據處理活動以及國外上市可能帶來的國家安全風險,主要考慮的因素:
(一)產品和服務使用後帶來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擾或破壞的風險;
(二)產品和服務供應中斷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業務連續性的危害;
(三)產品和服務的安全性、開放性、透明性、來源的多樣性,供應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為政治、外交、貿易等因素導致供應中斷的風險;
(四)產品和服務提供者遵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情況;
(五)核心數據、重要數據或大量個人信息被竊取、洩露、毀損以及非法利用或出境的風險;
(六)國外上市後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核心數據、重要數據或大量個人信息被國外政府影響、控制、惡意利用的風險;
(七)其他可能危害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和國家數據安全的因素。